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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連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8-09-04 16:38:29 字體大小: 瀏覽次數:-

                                                                                                                                                                                                                            QYLZ2018007

        

      各鎮(鄉)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連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反映。


                                    
                                                                                                                                                                                                                     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4日



        連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有效地發揮政府性資金投資的作用,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清遠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包括政府全額投資和部分投資的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建設資金,包括建設單位通過銀行或BT、BOT、土地置換等方式融資,但以后須逐步用財政性資金償還本金、補貼利息或償還投資成本的資金。

        (四)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二)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工程監理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

        (四)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嚴格控制投資成本。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時,應當征求財政等相關部門意見,并組織有關機構進行評審。經審批的初步設計概算應作為控制投資的依據;

        (五)凡是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項目除應符合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產業政策、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技術法規等方面的規定。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項目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投資估算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第三方審計公司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開始介入同步審計。

        第四條 凡有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須接受財政評審機構評審。經審定的工程概、預(結算)、決算可作為財政部門撥付工程價款和批復財務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二章 項目立項及招投標

        第五條 凡是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建設或上級文件精神明確規定必須開展的項目。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按照投資方式,分別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或者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審批程序。具體按下列要求辦理審批:

        (一)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需分別編報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二)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的,可合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只需編報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三)對于500萬元以下的單項新建或擴建工程,可提出建設的必要性投資估算報告,直接編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查;初步設計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資金申請報告、項目預算和結算(決算)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查。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審批初步設計。其中: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審查;信息化和電子政務項目由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審批;水務項目由水務部門負責審批;交通項目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審批;其他項目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上報,必須注明如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擬建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資金申請報告);

        (三)擬建地點、用地規模及環保措施;

        (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五)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項目方案設計并報政府審批后,再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預算書,并報財政部門審核。

        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提交至具有相關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預算不得超過已核定的項目總概算,工程預算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進行投資評審,核定施工圖預算并以此作為工程招標或者工程發包的最高限價。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必須嚴格執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落實<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粵發改稽察〔2018〕266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的通知》(粵發改稽察函〔2018〕2972號 )有關條款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政府采購管理,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主要設備等符合條件的,均納入政府采購。

        第三章 項目建設實施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開工條件,依法辦理項目審核、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手續。對未按規定取得相關手續的政府投資項目,禁止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 工程預算審核

        (一)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格的單位編制,市財政部門組織審核;

        (二)工程預算編制所依據的施工設計必須嚴格按審定的初步設計的規模、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內容、建設標準進行,禁止擅自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

        (三)項目預算不得超過已批準的項目概算總投資。若預算超過經審定的項目概算總投資,由建設單位通知設計單位重新優化設計或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設計的,建設單位應提出調整設計和資金調整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進行調整,未經批準,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進行超投資變更設計。施工企業必須在建設主管部門出具變更通知書后進行施工。

        原設計方案由上級主管部門權限審批的,按原審批渠道進行設計方案變更審批。

        第十六條 在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項目概算及預算(合同價)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原概算及預算(合同價)審批部門批準。

        (一) 政府投資項目因超出原設計范圍的重大變更、重大自然災害、國家重大政策性調整等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超過項目立項批復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超過項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額超過300萬元的,由項目單位報投資主管部門,經征求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后,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增加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還應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2.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報市投資主管部門,經征求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后,由投資主管部門批準。

        (二)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應嚴格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及內容進行建設,嚴格控制工程造價。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期間,因工程變更引起造價增加,不超項目批復概算但超過項目中標合同價格的,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超過項目中標合同價格10%或者增加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增加的工程造價由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設計和資金預算方案,經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出具預算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2.超過項目中標合同價格10%以下且增加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增加的工程造價由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設計和資金預算方案,經項目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九條規定,增加建設工程部分符合招標條件的,經投資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后必須組織招標。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五)項規定,增加建設工程屬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按有關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并抄送連州市監察委備案。

        對于未經批準而擅自變更工程引起造價增加的,財政部門可暫緩或停止撥付工程建設資金。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預付工程款原則上按不超過合同價的10%支付;工程進度款按不超過實際完成工程價款的70%支付;工程竣工結算經財政部門審定后,可支付至審定結算價的97%,預留結算價的3%作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項目質保期滿后再撥付。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工作,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原則上支付工程款不能超過工程進度的70%。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結算、竣工驗收手續。工程竣工結算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工程結算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在實施工程結算審查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工程結算及其編制所依據的資料。經財政評審機構審核確認的工程結算,作為項目竣工賬務決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與使用單位(或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并在竣工決算審核完畢后由使用單位(或管理部門)及時到資產管理等部門辦理資產權屬確權手續和物業權屬登記,但實行法人責任制的除外。

        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產權登記,明確國有產權歸屬。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因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設計變更、預算漏項、總投資增加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完善勘察、設計、減收、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政府投資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負責對計劃的實施進行協調。項目單位應當將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時、準確地向投資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報送。

        第二十五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制度。投資主管部門重大項目稽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監督政府投資項目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投資主管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在建設過程中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以及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統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執行過程中有關統計資料的報送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進行監察,對違反本辦法的監察對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決策、建設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布政府投資信息,設置并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資金申請報告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手續,而批準或者要求開工建設的;

        (三)未按規定批準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

        (四)未按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五)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資金撥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禁止其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政府投資資金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并辦理完畢開工所需各項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投資規模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者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關咨詢評估機構在咨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被依法撤銷資質的機構,其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三年內禁止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過去頒布的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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